7年多未繳納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女子辯稱物業服務不到位,物業費漲價程序不合法,要求按漲價前標準打七折繳費,同時要求用公共收益來抵扣欠繳費用。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法院認為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不應該為單個業主抵扣個人應繳的物業費,判決該業主足額支付所欠物業費。
女子因拖欠物業費被起訴,要求用公共收益抵扣
株洲人陳某購買了荷塘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子,面積90平方米。2010年7月,陳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費標準與該物業公司此前和小區開發商簽訂的委托合同一致,其房屋對應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0.65元。2014年,小區在當地社區等部門組織和指導下就物業費上調事宜召開了業主表決大會,物業費上調至每平方米每月0.8元。此后,陳某一直按上調后的標準正常繳納物業費,但自2018年起,她停止繳納相關費用。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無果后,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她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間欠繳的物業費。
庭審中,陳某提出多項抗辯理由,認為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且不同意物業費漲價,主張業主大會表決程序不合法,物業公司無權擅自調整收費標準。此外,她主張物業公司占用了小區公共收益,要求用該部分收益抵扣自己的物業費。
法院:公共收益不為單個業主“買單”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物業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小區物業管理項目,并與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陳某購房后,物業公司又與陳某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根據民法典,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但小區公共收益是否應向業主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屬于對業主共有部分的處分,應由業主共同決定。未經全體業主決定,被告無權要求以小區公共收益抵扣個別業主的物業費。因此,陳某無權要求以公共收益抵扣。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向物業公司足額支付物業費6200余元。陳某不服上訴,株洲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